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肇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和民营经济优惠政策(摘要)

文号:

实施日期:2003-03-06



    1.进一步放宽社会投资领域范围。除国家法律及产业政策明文限制和禁止外,本地国民经济各产业、行业均对外商投资、民间投资放开。

    2.优惠企业用地和厂房设施建设

    ▲工业有地:各类开发区、工业园、创业园、科技园等纳入政府规划的工业有地,实行优惠地价,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总额20%计收。

    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的工业用地(除上缴中央、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、耕地开垦费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)免收土地出让金。

    ▲农业用地:租用期一般为30年,必要时可以放宽租期至50年。已承包和租赁的农业用地,可依法转包、互换、入股等经营流转。

    ▲委托招商用地:给受托者以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10%的优惠。

    3.对重点投资企业(项目)实行特殊优惠

    ▲建立科技进步项目贷款贴息制度。对高新科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,其项目贷款由企业税收所属一级财政给予3年全额贴息。

    ▲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,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确定其具体优惠项。

    ▲对工业园区的企业税利大户给予专项扶持。新开办企业单个企业年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入库额30万元以上的,每年按该企业缴交本级财政留成金额不少于50%的比例给予企业专项扶持。

    4.鼓励外资民资参与国有、集体企业产权改制。外资民资企业或个人出资收购、兼并、控股、参股、(占总股本25%以上)国有、集体企业,视同新办外资民资企业,享受以上的有关政策的优惠。

    5.支持帮助企业招聘人才。外资民资企业调进中、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,迁入市区免收城市增容费。

    6.奖励引资有功单位和个人。对直接牵线引资民资进入本辖区内投资的单位和个人,由投资受益单位的税收所属一级财政经按实际投入资金给予奖励。奖励标准为0.2%-0.4%。对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。

2003-03-06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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